来源:乐鱼体育vip注册 发布时间:2025-09-12 06: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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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做现场检查和调查核实。经查,你公司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西区东风车城地段,主要是做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现场情况如下:
1、你公司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B1栋、B2栋厂房)全自动清洗机现场建设有9台(环评审批7台,验收6台);冲床现场建设有48台(环评审批0台,验收0台);盖板全自动组装线条);电焊机(激光焊)现场建设有98台(环评审批60台,验收39台),该项目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主要有焊接烟尘等污染物产生,焊接烟尘配套有集尘器收集处理环保设施,上述超出环评审批数量设备于2020年建成投产至今。
2、你公司新能源动力汽车结构件厂房及综合楼项目(C栋、D栋厂房)全自动清洗机现场建设有6台(环评审批0台,验收0台);电焊机(激光焊)现场建设有37台(环评审批32台,验收32台);盖板全自动组装线条);注塑机现场建设有76台(环评审批52台,验收65台);火花机现场建设有2台(环评审批0台,验收0台),该项目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主要有焊接烟尘和有机废气等污染物产生,焊接烟尘配套有集尘器收集处理环保设施,注塑车间配套有活性炭处理设施,上述超出环评审批数量设备于2020年建成投产至今。
3、你公司A栋厂房新增精密结构件项目磨床现场建设有33台、CNC24台、火花机12台、线台、自动检验测试线条,上述设备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主要有金属粉尘和有机废气等污染物产生,金属粉尘配套有集尘器收集处理环保设施,注塑车间配套有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你公司A栋厂房设备于2022年7月份建成投产至今,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你公司实施了未依法进行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4年9月29日,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惠市环(大亚湾)违改〔2024〕19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4年10月17日,我局复查发现你公司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B1栋、B2栋厂房)、新能源动力汽车结构件厂房及综合楼项目(C栋、D栋厂房)以及A栋厂房涉及的新增未办理环保验收的设备已断电封存未生产,已改正违法行为。
1.证据名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12日;提供单位:惠州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为合法企业;
2.证据名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12日;提供人:廖正全;证明内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照片1份;制作时间:2024年9月12日;提供单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生产车间新增添的设备的现场情况;
4.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9月23日;提供单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生产车间新增添的设备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完工验收手续投入生产使用的进一步调查;
5.证据名称:《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制作时间:2024年9月12日;提供单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公司文书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的确认;
6.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9月12日;提供单位:惠州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对你公司被委托人廖正全受委托权限的确认。
6.证据名称:你公司整改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4年10月16日;提供单位:惠州科达利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项目新增添的设备整改情况;
7.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照片1份;制作时间:2024年10月17日;提供单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复查当日你公司生产车间新增添的设备的现场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大亚湾)罚告〔2024〕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向我局提交了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并于2024年12月13日在惠州日报公开道歉,声明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等均没有异议,诚恳接受和执行处罚决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8的规定,《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规定》附件2《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规定,经局案审会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的罚款【罚款数额计算方式为:裁量起点2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类(裁量权重0%),产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权重5%),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裁量权重0%),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裁量权重0%),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权重11%),近二年同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配合调查(裁量权重0%),公开道歉承诺按罚款标准降低50%,计算罚款金额=(20%+5%+11%)×50%×100万=18万,低于法定最低的罚款金额,执行法定最低的处罚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将罚款收据(交执收单位联)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